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許女要求,婚攝工作室退還一萬四千元費用,並替她支付找別人拍婚紗費四萬九千元,及未經她同意將婚紗照貼臉書,侵害肖像權須賠四萬七千元,共計十一萬元。

婚攝公司業者反駁說,事後很努力替許姓女子調整照片顏色,但無法與她用手機後製軟體的調色完全一樣;也同意讓她免費重拍,至於將婚紗照貼上臉書,有先徵詢過許女同意。

法官認為,雙方契約為卅組照片及十八吋相本,婚攝公司確實有依要求修改照片,許女仍不滿意,無法接續製作相本;由於美學較為主觀,她要求較高卻也沒舉證有何瑕疵,認定是她任意終止契約。

法官認定,婚攝公司已完成拍照並上傳供挑選,此部分許女應給付酬勞,業者只須退還剩下的七千元;至於侵害肖像權部分,許女自己也把照片傳到臉書供網友評論,認定許女不會因婚紗照貼網給人閱覽就有人格受貶損以致精神損害,駁回請求。